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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 星期五

中世紀西歐社會特點

中世紀西歐社會特點,可說是研究世界史中,比較豐富、具爭論性的題目。也可稱是人類於各方面發展的里程碑,尤其是法制方面。
從11世紀末期起,西歐形成了多元的法律體系:教會法、王室法、封建法、莊園法、城市法、商法。商法是資本主義性質的法,直接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其他多種法也都有其合理性。其中王室法有制約王權的因素;城市法有利於城市的自治;莊園法也有維護農奴權益和制約領主權力的性質,有益於農奴解放;教會法直接制約世俗政權,並揭示出,多元法律體系在使權力相互制約的同時,形成司法權的競爭,由此促進了司法公正。
西方現代化是在中世紀的母體中孕育,在中世紀的搖籃裏成長起來的。如中世紀西歐的政教之爭、世紀哥特式藝術誕生、自治的鬥爭、十字軍東征、文藝復興時期”等均是中世紀西歐社會中熱門討論之特點,但在下反觀眾多社會現象中,〝中世紀西歐城市社會等級及其人民相之互關係〞可比較全兩面回答題目,並瞭解當時社會各階層之特色:
中世紀西歐城市社會等級及其人民相互關係
現代有學者認為中世紀城市人最初可能是從稅收目的出發而將公民分為富有、中等和窮困的。
(1)人們,尤其是佛羅倫斯人,通常使用名詞“肥人”和“小人”。也不難發現像“中等階級” 這樣的詞。英國林肯城的市民分為大人、中等人和小人三個群體。
(2)林恩城的市政記錄連續使用著“高級的”,“中等人”和“低級的” 這樣的對社會群體的稱呼。在貝沃利城市人亦分為高級的和中等的兩部分。在某個小城市,有記載提到了“傑出人物”和“低級平民”。“高級的”等級的核心是商人和土地貴族。
(3)這樣一些群體分層,已經體現出了城市居民之間的等級差異。不過,真正就等級而言,人們看重的是是否是貴族,是否是公民,是否是大行會或小行會的成員。由於封建制度的影響,人們非常看重貴族的頭銜。
(4)從制度層面上講,商人行會是城市等級制度的開始,因為最早的商人行會就是由富有的商人組成的。師傅、幫工、學徒是行會內部的3個等級,大行會與小行會事實 上也是不同的等級。馬基雅維裏正是在這樣一種事實面前,把佛羅倫斯人分為最重要的、中等的和最低等的三部分人。
中世紀西歐城市最主要、最基本、最有典型意義的社會等級現象,是顯貴等級同非顯貴等級的存在。
(一)顯貴等級
城市社會等級形成的核心是從普通民眾之中崛起了一個顯貴階層;正是由於這樣一個階層的存在,才使得城市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等級社會。因此,考察城市社會等級的主要內容,就是考察這個新的階層不同於其他城市人階層的特徵。在這裏,特別要注意的是城市社會等級同當時的封建等級制度之間的差別。如果說後者具有強 烈的政治特徵,很多時候可以看作一種政治制度的話,那麼,前者的經濟和文化內涵比政治內涵要豐富得多。這正是古代社會等級現象的複雜性的體現。
1.法律地位
研究西歐中世紀歷史中,他們的政治統治地位完全是建立在其經濟力量基礎之上的。財富和婚姻關係、家世久遠、身居要職等等結合在一起,就構成了決定社會身份地位的最重要的尺碼。一般地說,並沒有明確地把他們規定為享有特權的上層社會等級的法律;
2.自我等級意識
顯貴或權貴們自己有著明顯的或者說是強烈的高等級意識。這種意識首先當然是體現在他們對自己同低社會階層的區別上。其次是商人顯貴內部新舊顯貴之間,本地與外來顯貴之間,從事高級商業活動的顯貴同從事低級商業活動的顯貴之間,明顯的等級意識。
3.生活方式
顯貴們獨特的、豪華的生活方式,是他們強烈的等級意識和構成上層等級的經濟實力的外在表現。低地國家城市中的顯貴們同普通民眾之間的對比非常強烈。他們以其行為舉止,服飾以及整個生活方式而區別於手工人。他們引為驕傲的事情還有他們的女兒嫁給了騎士,他們的石頭建築的房子上建有牆垛、塔樓,高高的屋頂上蓋有石板瓦。又如,在佛羅倫斯,富人們每年在鄉下呆4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室內的裝飾既豪華,又講究藝術。佛羅倫斯城裏的豪門巨戶住在優雅高貴和寬敞的街區裏。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絕大部分手工藝人和僱工都住在兩三層的小屋子中(每層只有一個房間),要不就住在單間的茅棚裏。在盧昂和佛蘭德爾,工匠和工人們只能住在城牆外面的郊區。
4.特權
顯貴等級最強烈的外在特徵是其優越的、包含著事實上的特權的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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