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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王漢莫拉比《漢謨拉比法典》

網誌日期:2010-11-03 11:44
(1)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王漢莫拉比,約在西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統 一兩 河流域與頒行法典的歷史活動而著稱。 由《漢謨拉比法典》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序言和結語約佔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而正文包括282條法律制度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很明顯在《法典》中,是極力維護統治階級和富有者的利益,公開維護不平等的階級制度,嚴格保護私有財產,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即奴隸毫無權利可言,稍有過失即受到斷肢的可怕懲罰。
從法典中提到了兩種社會法律的本質階層:第一是“人”,是指公民社會中享有全權的自由公民,具體到古巴比倫社會,享有全權的自由公民就是阿維魯《譯音》,他們構成古巴比倫社會的主體。雖然奴隸及與奴隸地位相近的階層的處境,但他們不是社會的主體。第二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隸的人,即王室依附民穆什欽努《譯音》,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但還擁有某些法律權利。此外,值得注意是《法典》還建立在兩個最著名的社會原則基礎上,此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買方小心提防”。     
(2)
戰爭目的:
西元前264~前146年古代羅馬與迦太基之間共 3次戰爭。羅馬人稱迦太基人為“布匿”,故名。第一、二次布匿戰爭是作戰雙方為爭奪西部地中海霸權而進行的擴張戰爭,第三次布匿戰爭則是羅馬以強淩弱的侵略戰爭。戰爭結果:
第一次布匿戰爭(西元前264~前241)
西元前3世紀時,迦太基是地中海西部強大的奴隸佔有制國家。在西元前260年的米列海戰中,裝有接舷吊橋的戰艦組成的羅馬艦隊獲勝。
西元前256年羅馬海軍又在埃克諾穆斯海角大勝。同年羅馬遠征軍在非洲登陸,但以失敗告終。西元前241年,羅馬海軍以新建的200 艘戰船組成的艦隊大敗迦太基艦隊於埃加迪群島附近。迦太基被迫求和,將西西里及其附近利帕裏群島讓給羅馬,賠款3200塔蘭特(10年內償清)。

第二次布匿戰爭(西元前218~前201)
西元前219年, 迦太基攻佔與羅馬結盟的薩貢圖姆,翌年與羅馬再次發生戰爭。結果迦太基大敗,西元前201年訂立和約,迦太基被迫放棄北非以外的一切屬地,交出艦隊(僅保留10艘巡邏艦)和戰象,在50年內賠款1萬塔蘭特,規定非經羅馬允許不能與其他國家交戰。
第三次布匿戰爭(西元前149~前146)
迦太基多次戰敗後,在政治上一蹶不振,但在商業以及物質財富有所積累。而羅馬藉口迦太基破壞和約,於西元前149年向其宣戰,第3次布匿戰爭開始。西元前146年春,迦太基陷落後,城市被夷為平地,25萬居民經過戰爭倖存的約 5萬人,均淪為奴隸。羅馬在迦太基設置了阿非利加行省。至此,獨立的迦太基國家便不復存在了。
戰爭影響:在前後歷時百餘年的戰爭期間,羅馬在與迦太基及其盟友的反復爭鬥中,佔領了歐、亞、非的廣大地區,掠奪了大量奴隸和財富。即使屢次獲勝,但對社會人民處於長期戰爭中,內部階級關係的變化、文化、學術、經濟的發展以及地中海地區後來的歷史命運,都產生了巨大影響。



(3)談到印度教種姓制度這個實行了3000年之久的古老制度和習俗時,絕大多數人肯定會說,種姓制度是禁錮印度人民的枷鎖。
“種姓”這個詞翻譯的其實並不十分準確,它包含了印地語中的兩個概念:“瓦爾那”(翻譯即“膚色”)和“闍提”( 翻譯即“出身”)。前者早在西元前1000年左右就已產生,當時入侵印度河流域的、白皮膚的雅利安人自稱“雅利安瓦爾那”,而將被征服的、黑皮膚的原住民稱為“達薩瓦爾那”。但一般學者都認為,真正分為四大種姓是較晚的事情。最晚到西元前7世紀,瓦爾那制度在雅利安人的統治範圍內已經得到了基本確立。

(4)
政治上不利於印度的統一和團結。種姓制度,使社會四分五裂,人民之間缺乏團結也為異族入侵提供了有利條件。印度的歷史是不斷被外族征服的,其原因與種姓制度造成的整個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隔閡性和利已性有關。
種姓制度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種姓制度把經濟分成不同的社會集團,彼此接觸受到影響,辦事情從本種姓的利益出發,只對本種姓忠誠,缺乏互助精神。加之,每個人的職業生來決定,多是世襲,不管此人對這種職業有否問題,都被迫去做。這影響了人才的發揮和工作效果。種姓制度助長了一些人的懶惰思想,缺乏奮鬥精神;而另一些人,即低級種姓的人,只能逆來順受。
種姓制度引發嚴重社會問題。由於內婚制,童婚盛行,嫁妝氾濫,禁止寡婦再婚。例如某女子想嫁給高級種姓的男子,於是出現爭相嫁妝的現象,以滿足對方要求,這樣嫁妝盛行,至今如此。一些貪婪之家,婚後還向女方索取嫁妝,得不到滿足,就把兒媳活活燒死。貧寒之家為了儘早將女兒嫁出,於是童婚也便“應運而生”。童婚流行,影響正常發育。因此,不少人多病夭折。
而最嚴重之社會問題,不僅在心理上,於精神上造成沉重的負擔--因同種姓制度使印度婦女地位下降,如婚後女子不可出外工作。更有甚者把妻子賣給他人或到妓院。
當時己出現一種情况,名為把少女買到進寺廟,為女神服務,實為姑娘供他們蹂躪。以史書記載“這些高級種姓的祭司把寺院變成了妓院。而這些姑娘不但分文不得,反而還得服從任何一個男子與自己同床的要求,哪怕是個麻瘋病或者全身潰爛者”。 以種姓制度原則下,這些受害者當然首先是低級種姓人。這種陋習也影響對社會所產生的問題極之深遠。
種姓制度影響到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發展。種姓制度規定,高級種姓不能吃肉、魚和蛋類等等。印度本來已非發達國家,不少人得不到足夠富有營養的食品,再不吃肉、魚、蛋等食物,必然會影響人們的體質和智力的發育。不少印度人體弱多病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恐怕也與食物結構有關。可想到受種姓制度對女性的影響。加之,實行內婚制,有的血統較近,也使一些兒童智力不佳,甚至發育畸型。試想想因種姓制度,而引致種種社會問題,對下一代及整個國家的發展真是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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